各学院、各部处: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文件通知精神,现就2018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一)港澳参与单位
香港:岭南大学、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
澳门: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及澳门城市大学。
(二)申报原则
双方学校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要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三)资助方式及内容
1.教育部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来内地学习、交流、科研、实习的经费。资助项目可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2.资助项目可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3.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校内申请
各学院、部处与港澳高校就具体项目内容、执行时间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1,项目经费预算部分请参考附件2),并与拟合作的港澳高校相关部门签署《项目确认书》(附件3)。
请各学院、部处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办。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7年10月9日中午12点前,报送地址:长安校区校务楼207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上报教育部
由我办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三、注意事项
1.拟申报项目的学院应积极与港澳高校沟通,准备好项目和方案,尽量避免时间紧、沟通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项目不够成熟等问题。
2.项目一经申报获批后原则上不得无故取消或推迟,避免人数缩水等情况出现。
3. 项目执行时间为2018年全年。
4.获批项目执行后提交项目总结、项目结算表,办理报销手续。
项目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陈斐
电话:85310269
电子邮件: wsc@snnu.edu.cn
附件:
1.项目申请书
2. 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3.项目确认书
港澳台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