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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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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00:00 点击次数:

各学院、各部处: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文件通知精神,现就2018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一)港澳参与单位

香港:岭南大学、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

澳门: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及澳门城市大学。

(二)申报原则

双方学校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要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三)资助方式及内容

1.教育部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来内地学习、交流、科研、实习的经费。资助项目可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2.资助项目可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3.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校内申请

各学院、部处与港澳高校就具体项目内容、执行时间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1,项目经费预算部分请参考附件2),并与拟合作的港澳高校相关部门签署《项目确认书》(附件3)。

请各学院、部处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办。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7109日中午12点前,报送地址:长安校区校务楼207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上报教育部

由我办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三、注意事项

1.拟申报项目的学院应积极与港澳高校沟通,准备好项目和方案,尽量避免时间紧、沟通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项目不够成熟等问题。

2.项目一经申报获批后原则上不得无故取消或推迟,避免人数缩水等情况出现。

3. 项目执行时间为2018年全年。

4.获批项目执行后提交项目总结、项目结算表,办理报销手续。

项目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陈斐

电话:85310269

电子邮件: wsc@snnu.edu.cn


 

 

      附件:

            1.项目申请书

            2. 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3.项目确认书 

                    港澳台办公室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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