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2019年加拿大Mitacs本科生实习合作奖学金项目遴选的通知

时间:2018年09月06日 00:00 点击次数: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加拿大Mitacs关于合作开展本科生实习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派200名优秀在读本科生赴加拿大高校开展科研课题实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

(二)品学兼优。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三)年满十八周岁(2000919日以前出生),现为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三年级学生。

(四)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或法语专业在读本科生;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法语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考试,达到雅思6.5分,托福95分。参加法语水平考试,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

申报时若外语水平未达标,须于派出前达到外语水平要求。

(五)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2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3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二、选派领域及实习内容

(一)选派专业无学科限制。

(二)实习期限为3个月。实习内容主要包括:

1跟随导师进行相关研究课题实习;

2与加拿大行业及政府代表展开交流;

3参加Mitacs举办的职业发展研讨, 主题包括团队合作、交流与沟通技巧及创业等;

4撰写与实习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将有机会以报告会形式向加拿大高校师生及行业代表汇报研究成果;

5与来自其他国家的学生开展交流活动。

三、资助方式及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将向留学人员提供3个月的奖学金生活费(1500加元/月)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签证申请费;Mitacs将承担留学人员实习期间外方高校收取的学生管理费、医疗保险费。

四、报名事宜

(一)有意向报名的同学请于加拿大当地时间2018919日前登录Mitacs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申请(https://www.mitacs.ca/en/programs/globalink/globalink-research-internship)查询课题列表并完成网上申请。加方咨询电子信箱:helpdesk@mitacs.ca

(二)申请人于2018914-919日期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申请材料及说明》(附件一)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网上报名时可利用合作渠道名称选择与加拿大Mitacs本科生实习合作奖学金受理机构名称选择“陕西师范大学”。计划留学单位、国外导师信息按照向Mitacs申请的第一志愿填写。

(三)申请人于2018919日前将“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项目申请表点击下载、成绩单及其他可证明品学兼优的材料报送至长安校区校务楼206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四)项目咨询及联系人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电话:85310583

五、其他事宜

(一)由于收到上级通知时间较晚,我校推选工作时间要求非常紧张,请有关人员积极准备,按时上报材料。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我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MitacsMitacs评估申报材料并匹配对应专业导师及课题。被录取人员计划于20195-7月派出。

(三)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附件:申请材料及说明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896

  • 雁塔校区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

    邮编:710062

  • 长安校区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邮编:710119

电话:86-29-85310269  传真:86-29-85310278  邮箱:ipo@snnu.edu.cn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邮编:710119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1611号